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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宠物管理规定,宠物狗管理条例

2024-10-18 admin 【 字体: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百度百科宠物管理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百度百科宠物管理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限制养犬管理规定?

1、限制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市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养犬管理按照区域限制、统一审批、严格管理的原则,实行免疫、注册登记和许可证管理的制定。

第三条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限制养犬工作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主管,农业、卫生、工商、市政市容等部门配合进行。

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协助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第五条本市五华区、盘龙区以及官渡区、西山区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限养区)。

本市风景名胜区、旅游渡假区、机场、车站(货场)、市级以上开发区按限养区进行管理。

除前两款规定外,县(市、区)人民政府还可参照本规定划定限养区范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未经批准,限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养犬。

非限养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犬带入限养区。违者,令其立即带出,责令无效,可以没收其犬。

第七条居住限养区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饲养小型观赏犬。

符合前款规定,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必须先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领取检疫合格证,报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第八条限养区内的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养大型犬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区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第九条经公安机关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已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的养犬人转让其犬的,应当到批准养犬的公安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携领,并挂犬牌、束犬链;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区,公共场所和乘坐六座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按期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四)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五)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六)养犬人应当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其中,违反第(一)至(五)项规定之一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和犬牌。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可以由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区别不同情况,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吊销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养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

(二)纵犬伤人的;

(三)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或者犬牌的。

第十二条专门从事犬类销售、举办营业性展览,开办为犬类服务的商店、医疗单位等,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公安、卫生等部门的其他手续,按指定地点和要求进行经营活动。养犬人出售其犬的,应当到指定地点交易。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饲养的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部门诊治,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

犬发生狂犬病和其它疫病时,养犬人必须立即将犬送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处理,防止疫情扩散;养犬人未及时送检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当发生危及人身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重大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紧急组织捕杀犬类的决定。

第十五条公安、工商等部门收取的养犬登记费、注册费、过户手续费和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近几年由于经常发生狗狗伤人事件,国家对养狗家庭有了新的规定,每一个家庭只能养一只狗狗,,而且对狗狗的品种和体型有了严格的规定,而且必须办狗证,遛狗狗时必须栓牵引绳,给狗狗接种狂犬疫苗,及时清理狗狗粪便,文明养狗,文明遛狗。

每个城市,每个地区的养犬规定都有所不同。

譬如有的城市禁养大型犬,有的城市一个家庭只能养一只犬。有的城市就没有这些限制。

但是有些条例各个地区和城市是相同的。一是养狗出门要戴牵引绳。二是禁养烈性犬,因为这些犬种对人有攻击性!。还有就是遛狗时候要及时处理好狗狗的粪便!这是每个养狗人基本的素质!

限养区内一户只准养一只犬

“通过提高养犬门槛,使一些无力承担养犬成本以及仅凭一时兴趣、责任心不强的人放弃养犬,从源头上限制养犬数量。”纳影丽在介绍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时说:首先是扩大限养区范围,从城市区域延伸至乡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且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其他禁养犬;其次,限定养犬数量。限养区内一户只准养一只犬;再次,严格养犬条件,养犬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独户居住的方可饲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住地为单位、学校等集体宿舍的不得饲养;同时,实行电子标签管理且电子标签以及植入费用由养犬申请人承担。

六条细则约束养犬人行为规范

该条例第四章细化养犬人的养犬行为规范,包括:

1.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的,养犬人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2.禁止在公共区域搭设犬舍、晒晾犬具;

3.携犬外出必须使用1.5米以内的牵引绳牵引、避让行人,并清理所携犬只粪便;

4.携犬不得乘坐公交车,乘坐出租汽车的需征得司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5.携犬乘坐电梯的,要避开高峰期;

6.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游乐场、公园、公共绿地以及商业、餐饮等公共场所。

此外,还细化了死亡犬只的处置。如:准养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尸体自行或者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准养犬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处理。禁止丢弃、售卖死亡犬只。

对违法养犬行为设定处罚条款

超养犬只 罚款 没收

该条例“最严”的当属法律责任。

条例中,一是对所有的违法养犬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并提高了部分罚款的上限。比如:未办理许可登记手续饲养犬只或者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其他禁养犬的,处五百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每超养一只处一千元罚款,并没收超养犬只。

二是对部分需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予以处罚的行为直接予以处罚;

三是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流浪犬以及伤人犬,由公安机关、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没收、收容,必要时可以予以捕杀;

四是犬只伤人后,养犬人、管理人有过错的,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罚款一千元,没收伤人犬只),还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被伤害人给予赔偿;

五是建立养犬人违法养犬行为记录档案,综合执法部门对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记录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对因违规养犬被没收犬只的养犬人,三年之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对有遗弃犬只行为的,再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禁止其再养犬。

对阻挠执法者也要给予惩罚。养犬人或者管理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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